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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赛维源 电池巡检单元 TYBS2.3供应!
    蓄电池的正常运行
      i.凡有浮充电设备的蓄电池在正常情况下,均需采用浮充的方式运行。浮充电流应等于直流网路负载电流与蓄电池组补充电流的和。
      ⅱ.直流系统母线电压应保持±5%额定电压范围以内。
      iii.每个蓄电池电压在浮充状态下,应保持在2.1~2.2V范围,放电终了的极限电压不低于1.8V。
      iv.蓄电池电解液温度应保持在15~40℃范围内,*低为10℃。
      V.蓄电池电解液相对密度为1.215土0.005。蓄电池电解液在充电状态下的相对密度,15℃时应为1.215,温度每升高或降低1℃,电解液的相对密度减少或增加0.0007。
      vi.蓄电池的极板应浸于电解液中,当极板露出电解液面的距离为10cm及以上时,应按下列情况补充电解液:
      •若电解液在15℃时,相对密度大于1.215时,则应补加蒸馏水;
      •在15℃,电解液的相对密度小于1.215时,则应补加电解液,不得在放电或充电终期加注电解液,而应在充电前加注。
      vii.电解液应每年进行一次技术化验,不合格者应作技术处理。
      viii.经常保持蓄电池的清洁,经常检查蓄电池的进出气孔,保证畅通,室内通风良好。
    b.蓄电池的充放电
      i.蓄电池每年进行一次全容量放电,按10h放电率进行。每只蓄电池电压低于1.8V时应停止放电。
      ii.在放电期间,每小时应测量记录蓄电池的电压、电解液的相对密度、温度和电流等,并计算蓄电池组放出的电量。
      iii.蓄电池在定期放电完了,停止lh后,立即进行充电。充电开始应用蓄电池经常充电的一阶段充电电流,当蓄电池有明显气泡出现1h后,应改用二阶段充电电流,直至充电结束。
      ⅳ.具备下列条件则认为蓄电池已经充足电,可停止充电:
      •正负极板已强烈冒出气泡;
      •蓄电池电压上升至2.5~2.7V,在此范围内2~3h不变;
      •电解液的相对密度2~3h不变,并达到规定数值。
      v.蓄电池每月进行一次均衡充电。但在发生下列情况时,也必须进行均衡充电:
      •蓄电池在完全放电以后,由于某种原因,未能及时充电,停放时间1~2天及以上;
      •蓄电池停放一个月以上未使用;
      •蓄电池放电电压在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值以下;
      •长期放电电流过大。
      ⅵ.个别蓄电池有下列情况时,应对其进行充电:
      •电池电压降低、电解液相对密度减小;
      •电解液有不纯物落入;
      •将极板取出检查,或抽出电池内的沉淀物以后。
      vii.蓄电池组除每月进行一次均衡充电外,还应对调整电池每月进行一次充电,以防调整电池极板硫酸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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